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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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支付命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若債權人有金錢糾紛,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在蒐集債權證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後會送出「支付命令」給債務人,若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天內提出異議,法院就會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依「確定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是債務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會失去效力,若是欠款額度在50萬以下會先走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階段;欠款金額50萬以上則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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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程序
法院內調解類似和解,由法官或調解委員勸導雙方擬定可接受的方案,若調解不成立便會轉成訴訟程序,債權人不需再寫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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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債權人則需靠訴訟討回款項。支付命令失效後,債權人需先寫起訴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金額低於50萬,法院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直接進入民事訴訟,債權人不需再寫起訴狀;或是金額高於50萬,債權人需先寫起訴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成功起訴後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結果後,就可依判決結果聲請強制執行討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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