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謝鄧律師行
YIP, TSE & TANG Solicitors & Notaries
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為人民起訴 →(進行調解)→ 審理程序 → 宣告判決。
依照民法第129條規定,人民以提起書狀的方式進行起訴的訴訟行為,起訴時原告需先墊繳裁判費,若原告後續勝訴,則敗訴的被告需承擔裁判費用;人民起訴後法院會審理提告案件是否屬於該法院的管轄範圍,若非管轄轄區便會裁定移轉管轄,起訴時您可以請律師為您撰寫相關書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將民事起訴狀寄交法院後,並非所有案件都會進入審理程序,若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若是調解不成立或對方未出席則會進入審理程序;若調解成功便會終止民事訴訟程序。打官司通常會耗費不少時間,當事人不僅需要常跑地方法院,還要準備許多供法官審判的資料,因此若是有律師的協助,能讓原告在調解時獲得合理的賠償,或是被告能在調解時以合理的解決方案調解成功,能為雙方省下不少時間。
起訴或調解未成時,民事訴訟即會進入審理程序,其中包含「準備程序」與「辯論程序」,準備程序的意義在於為辯論程序做準備,因此原告、被告雙方需提出證據清單、證物資料、確認雙方爭執點(法律上稱為「爭點」,意即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答辯),或是聲請調查程序;而辯論程序則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的程序。由一位法官處理的開庭稱為「獨任庭」,通常準備程序與辯論程序會同時進行;而三位以上法官審理的案件稱為「合議庭」,會先有一次準備程序的開庭,再有辯論程序的開庭,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為獨任庭,第二審之後才會是合議庭。
民事訴訟雖在第一、二審不強制委任律師,因此當事人可自行到法院進行訴訟,或是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雖經審判長許可者,可以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打官司往往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認知與法律素養,因此依民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代理。
經過雙方開庭與辯論後,法院會在最終言詞辯論後宣告宣判日的時間,依照現行實際的流程,民眾在判決日可以不到庭,在宣判日當天過後可以在司法院的「主文公告查詢網」查詢判決結果,宣判日1-2週後法院會寄判決書給雙方,若有不服可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若您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律師諮詢上訴後勝訴的可能性,律師會以當事人權益評估是否需要上訴,若您有上訴的需求則會著手為您準備上訴所需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