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謝鄧律師行
YIP, TSE & TANG Solicitors & Notaries
雇員曾是被告公司的副總裁和董事。
雇員2016年雇佣信(“主旨條款”)第6條規定:
“集團在此雇佣協議生效後的三年內不得解雇您。如果集團在此雇佣協議生效後的三年內解雇您,您將獲得兩年全薪作為賠償。如果您在三年內自行終止此雇佣,需要提前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賠償,並在辭職後不得在同一或相關行業的組織工作,否則將不享受兩年全薪的賠償。”
如果該條款與無辜方的合法利益不成比例,則法院可以將該條款的金額減少到公正合理的水平。法院將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背景、原因和雙方同意相關條款的條款的目的。法院將考慮這些因素來確定主題條款的性質和是否與無辜方的合法利益不成比例。